GB 19081-2008飼料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飼料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目次
前言
引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規定
5明火作業
6建(構)筑物的要求
7電氣設計
8工藝設計和設備
9氣力輸送
10通風除塵系統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與美國防火協會NFPA61C-1987《飼料加工防火防爆》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由國家*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粉塵防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江蘇正昌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國家糧食*無錫科研設計院、大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波、孔云生、侯雁、潘嘉亮、虞國忠、周豪、蔣蘊珍、曹康。
引言
在飼料加工系統中,由飼料粉塵引起的爆炸事故在國內發生過多起,危及了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為了預防和減少飼料粉塵爆炸事故的發生,將粉塵爆炸后造成的損失控制在zui低限度,特制定本標準。在本標準中提出了飼料粉塵防爆的經濟、實用和*的防護方法,從而保證了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飼料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15605-199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17440-1998 糧食加工、儲運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50057-2000 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J16-1987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飼料 feed
能提供飼養動物所需養分、保證健康、促進生長和生產,且在合理使用下不發生有害作用的可飼物質。
3.2
飼料加工 feed processing
通過特定的加工工藝和設備將飼料原料制成飼料成品或半成品的過程。
3.3
飼料加工系統 feed processing system
進行飼料加工作業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總稱。
3.4
飼料粉塵 feed dust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降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固體飼料微小顆粒。
3.5
筒倉 silos
儲存散裝物料的立式筒形封閉構筑物。
3.6
飼料加工車間 feed processing workshops
用來將飼料原料加工成飼料產品的車間。
3.7
粉塵防爆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預防粉塵爆炸的發生和粉塵爆炸發生后減小爆炸危害程度的措施。
4一般規定
4.1 企業負責人應明確系統所包括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同時應根據本標準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規范。
4.2 系統作業人員應先接受粉塵防爆安全知識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4.3 應定期檢查防火、防爆等相關設施,確保工作狀態良好。
4.4 通風除塵、泄爆、防爆設施,未經安全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拆除、更改及停止使用。
4.5 系統內應杜絕非生產性明火出現,飼料加工車間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6 防止產生摩擦碰撞火花:
——應在系統適當位置安裝除去物料中的鐵質及其他雜物的裝置;
——進行非動火檢修維護作業時,不宜使用鐵器敲擊設備、管道,應采用防爆手工工具。
4.7 防熱表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干燥設備應采用隔熱保溫外包層;
——所有設備軸承應防塵密封。
4.8 防止電氣火花 系統的電力設計應符合 GB50058-1992第三章的有關規定。
4.9 防靜電 防靜電措施及防靜電接地等應符合 GB15577-1995中5.3.2的要求。
4.10 積塵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良好的維護和清潔的房間是防爆的*措施,應建立定期清掃制度,特別加強對于轉動、發熱等部位的清掃;
——宜采用真空吸塵裝置進行清掃作業,不宜采用壓縮空氣進行清掃作業。
4.11 飼料加工系統內的設備停車后及檢修前,應先清除設備內部積料和設備外部積塵。
4.12 應根據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規范定期做防爆安全檢查。
5明火作業
5.1 系統作業時,不應實施明火作業。
5.2 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劃分防火防爆作業區域,并明確各區域辦理明火作業的審批部門和權限。
5.3 實施明火作業前,應經單位安全或*門的批準,明火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5.4 待作業線停車后,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以后,方可進行焊接或切割。
5.5 防火防爆作業區域的建筑物,明火作業處10m半徑范圍內均應清掃干凈,并用水淋濕地面,且所有門窗均應打開。
5.6 在與密閉容器相連的管道上作業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a) 有隔離閥門的應當確保閥門嚴密關閉;
b) 無隔離閥門的應拆除動火點兩側的管道并封閉管口或用隔離板將管道隔離。
5.7 在倉頂部進行明火作業,明火作業點10m半徑范圍內的所有倉頂孔、通風除塵口均應加蓋并用阻燃材料覆蓋。
5.8 明火作業后,應隨時監測直至作業部件降到室溫。
5.9 焊接完畢,需待工件*冷卻后,方可進行油漆等生產作業。
6建(構)筑物的要求
6.1通則
飼料加工系統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GBJ-1987的相關規定。
6.2土建設計
6.2.1 飼料加工車間四周10m范圍內,不應布置如下建(構)筑物;
a) 燃油庫、化學藥品庫等易引發災害的建(構)筑物;
b) 辦公樓、職工宿舍、食堂、會議室等人群密集的建筑物。
6.2.2 飼料加工車間應按GB50057-2000有關規定采取防雷措施。
6.2.3 每個筒倉應設人孔或清掃口,并應能防止倉內粉塵逸出。
6.2.4 進糧房宜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
6.2.5 倉庫、飼料加工車間地面、墻壁、屋頂應平整,易于清掃。
6.2.6 飼料加工車間的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防火間距、泄爆安全疏散等應符合GBJ16-1987中第三章相關條款。
6.3總平面防火和消防
6.3.1 當飼料加工車間與原料庫、副料庫、成品庫等建筑群集中布置時,飼料加工車間應設在平面的一邊或一角,不宜布置在平面*。
6.3.2 飼料加工車間和筒倉四周應設環形消防通道。
6.3.3 廠區附近設水泵接合器和地上消防栓,室外消防栓間距不超過120m。
6.4 室內防火和消防
飼料加工車間、筒倉進糧房、筒倉底層、成品庫、原料庫、副料庫應設置消防栓。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應符合GBJ16-1987中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6.5 窗口作為泄爆口時應采用向外開啟式。
7電氣設計
7.1飼料粉塵危險場所及部位的劃分
飼料粉塵危險場所及部位的劃分如表1所示。
表1 飼料車間粉塵危險場所及部位的劃分
7.2一般要求
7.2.1 電氣設備及線路宜在無粉塵爆炸危險的區域設置和敷設;在無法避免的情況下,應符合GB50058-2000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
7.2.2 飼料加工的生產作業應設置符合工藝作業要求、保障安全生產的電氣聯鎖,電氣聯鎖包括:
——生產作業線之間的電氣聯鎖;
——生產作業中各用電設備間的電氣聯鎖;
——生產作業線的緊急停車。
7.2.3 所有用電設備都應安裝短路、過負載保護。
7.2.4 控制室應對所有工藝作業進行控制,并應具有對現場運行設備工況實時監控的功能。
7.2.5 總控室與各樓層應設有信號聯絡。
7.3電氣設備
7.3.1 照明燈具應根據危險場所的劃分選型,飼料加工車間照明宜采用分樓層集中控制。
7.3.2 20區、21區的設備、設施在檢查時應分別采用塵密型和防塵型的粉塵防爆燈。
7.3.3 正常運行時可能發生電火花的電氣設備,如插座、照明配電箱等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區域以外。
7.3.4 20區、21區內使用的移動式電器,其線路使用的電纜應符合GB50058-1992的要求。
7.3.5 配電柜和控制柜宜集中在控制室內,控制室用墻體和彈簧門與生產車間隔開。
7.3.6 在20區和21區安裝的電氣設備,溫度組別見表2。
表2 筒倉、飼料加工車間安裝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
7.3.7 20區、21區的電氣設備應按表3選用。
表3 電氣設備選用
7.4電氣線路
7.4.1 電氣線路應符合 GB17440-1998中6.3規定。
7.4.2 電氣線路應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環境內或遠離粉塵釋放源的地方敷設。
7.4.3 在爆炸粉塵環境內,低壓電力、照明電路用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定壓力應符合GB50058-1992的要求。
7.4.4 爆炸性粉塵環境內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選擇應符合GB50058-1992的要求。
7.4.5 爆炸性粉塵區域內電氣線路采用絕緣線時用鋼管配線,采用電纜時可用橋架敷設。
7.4.6 采用電纜架橋方式敷設時,可采用非鎧裝電纜,且采取必要的防鼠鳥措施。
7.4.7 爆炸性粉塵區域內的電氣線路不允許有中間接頭。電氣管線、電纜橋架穿越墻體及樓板時,孔洞應用非燃性填料嚴格堵塞。
7.5防雷與接地
7.5.1 飼料粉塵爆炸危險區域防雷與接地設計應符合GB50057-2000的相關規定。
7.5.2 飼料加工車間的防雷應按第二類防雷建筑物設防,其他建筑物按第三類設防。
7.5.3 爆炸性粉塵區域建筑物可采用建筑(構筑)物的結構鋼筋組成防雷裝置。
7.5.4 20區、21區的電氣設備應采用TN-S接地制式。
7.5.5 20區、21區的設備、機架、管道的每段金屬外殼做跨接,形成良好的路,不得中斷。
7.5.6 接地極、引下線、接閃器間由下至上應可靠焊接,確保形成良好的電氣通路。
7.5.7 電力系統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與防雷電接地以及自控制系統接地宜合關設置聯合接地,接地電阻值應取其中zui小值。
8工藝設計和設備
8.1一般規定
8.1.1 工藝設計時應考慮生產車間內各種通道zui小寬度為:
——非操作通道:500mm;
——操作通道:800mm;
——主要通道:1000mm。
8.1.2 在室內不應使用敞開式溜管(槽)和設備。
8.1.3 機械設備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避免運行時因發生斷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
8.1.4 應配備完善的通風除塵系統。飼料加工車間內、筒倉進料房內及筒倉上下通廊等工作場所空氣的含塵濃度應低于10mg/m3,排入大氣的粉塵濃度應低于120 mg/m3。
8.2斗式提升機
8.2.1 斗式提升機宜設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護裝置,當發生故障時應能立即啟動緊急聯鎖停機裝置。
8.2.2 斗式提升機機筒的外殼、機頭、機座和連接管應密封、不漏塵,而且密封件應采用非可燃材料制作。
8.2.3 斗式提升機應設泄爆口,泄爆口位置、泄爆面積應符合GB15605-1995的相關規定,機頭頂部泄爆口宜引出室外,導管長度不應超過3m。
8.2.4 提升機機頭處應有檢查口。
8.2.5 提升機驅動輪應覆膠,奮斗帶應具有阻燃、防靜電性能。
8.2.6 機座處應設適當的清料口,并可用于檢查機座、底輪、畚斗和畚斗帶。
8.3溜管、管件、緩沖斗
溜管、管件、緩沖斗的連接應采用可拆卸方式,但安裝后須密閉。
8.4緩沖裝置
輸送物料的溜管,在彎頭處宜做緩沖裝置。
8.5螺旋輸送機和埋刮板輸送機
螺旋輸送機和埋刮板輸送機不應向外泄漏粉塵。在出料口發生堵塞或刮板鏈條發生斷裂時,應能立即停車并報警。
8.6出倉機
出倉機進料口與料倉連接時,應做好密封防粉塵泄漏處理,在連接法蘭處需襯有非金屬密封墊片,并用螺栓緊固,插板閘門應開啟方便。出倉機出料口的聯接及軟管連接處亦均應密封良好。
8.7配料秤、混合機和緩沖斗
配料秤、混合機和緩沖斗之間應設置連通管相連,2t/批及以上混合機可增設獨立防噴灰裝置。
8.8空壓機
空壓機宜使用螺桿式、滑片式空壓機。
8.9加熱裝置
8.9.1 使用空氣、蒸汽或熱傳導液體蒸氣的熱傳導裝置應安裝減壓閥。
8.9.2 熱傳導介質的加熱器和泵應位于一個獨立的無爆炸危險區域的房間或有阻燃(或不可燃)結構的建筑物內。
8.9.3 熱交換器的包圍體應由不可燃材料制作且應有用于清潔和維修的合適開口。
8.9.4 熱交換器應放在合適地點,且按一定方式排列阻止易燃粉塵進入感應圈或其他熱表面。
8.9.5 熱傳導系統的加熱裝置應裝有合適的工作控制裝置。
9氣力輸送
9.1 當出現火警時,應迅速關閉氣力輸送系統。
9.2 袋式除塵器應設泄爆口。
9.3 脈沖袋式除塵器:
——應定期檢查濾袋的積塵和損壞狀況;應選用抗靜電濾料;
——壓縮空氣系統中的油水過濾器、儲氣罐及除塵器上的氣包每班排污1~2次;
——需要停車時,首先停風機,過一段時間后,再停關風器、脈沖控制儀,以保持濾袋在每次停車后清理干凈。清掉后的粉塵應從灰斗排除干凈。
9.4 吸氣式氣力輸送風機位置應在zui后一個除塵器之后。
9.5 壓氣式氣力輸送設備應為密閉型,以防止粉塵外泄。
10通風除塵系統
10.1 根據工藝要求,通風除塵系統宜采用多個獨立系統。投料口應設獨立除塵系統。
10.2 盡量縮短水平風管的長度,減少彎頭數量,水平管道應采用法蘭連接。
10.3 每個筒倉頂部宜設排氣孔或裝小型倉頂除塵裝置。
10.4 在每一吸風口風管適當位置應當安裝有風量調節裝置。
10.5 為防止管道阻塞,應選取合適的管道風速,一般在12m/s~20m/s。
10.6 所有產塵點應設吸風罩,吸風罩應盡量接近塵源。
10.7 脈沖袋式除塵器應符合9.3的要求。
10.8 風機應位于zui后一個除塵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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