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井下沉施工的幾種方法
一、沉井下沉
1、沉井各階段的下沉系數與穩定系數應符合上海市標準《地基基礎設計規范》DBJ08-11-99規定。
2、混凝土墊板的鑿除或承墊木的抽除應符合下列要求:
(1)鑿除混凝土墊板宜先內后外,當有泥漿護壁套時應先外后內;并分區對稱按順序鑿除,鑿斷線應與刃腳底邊平齊,鑿斷的板及時清除并立即用砂或砂夾石子回填,定位支承點最后鑿除,不得漏錯。
(2)抽承墊木必須在第一節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進行,抽承墊木應分區、均衡對稱同步地進行,定位承墊木應最后抽除,不得漏抽,承墊木抽除后,必須隨即回填砂并夯實。
3、排水下沉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下沉時應確保下沉過程中不危害周圍建筑物、路面或地下管線,并保證終沉時的坑底穩定。
(2)當井底下有承壓水頭的土層時,應對隔水層厚度進行驗算。
(3)當沉井有數個井孔組成,挖土時各井孔的土面高差不宜超過10m。
(4)下沉過程中,挖土方向和挖土量必須嚴格按施工組織進行,確保沉井均勻、對稱、穩定下沉,不得產生突沉,在高壓縮性土中用水力機械沖吸法下沉時更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防止突沉。
井下沉過程中井內各種設備均應架設牢固,所有操作平臺、腳手架等都不得與井墻聯接。
(5)用抓斗挖土時井孔內嚴禁站人,應以井孔為中心劃分工作面,挖土速度和方位應均衡對稱。
4、不排水下沉應符合下列要求:
不排水下沉時蟛的內水位不宜低于設計控制水位,當下沉有困難時,應根據監測資料(內外水位、井底開挖幾何尺寸、下沉量、下沉速率及地表沉降資料等)綜合分析確定井內外的水位差。 當井內水深超過10m、周圍環境控制要求較高時,可采用空氣吸泥法或水力鉆吸法出土。 采用抓斗水中挖土時,鍋的幾何尺寸和形狀應由淺到深、由邊到中、逐步擴大,可根據現場測試的下沉速率而定,以確保沉井均勻下沉。 不排水下沉要改為排水下沉時,必須慎重并加強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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