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2024年版)》,明確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于常用執法裝備可采取自行采購的方式配備,滿足執法基本需求。
《指導標準(2024年版)》的新要求
相比《原指導標準》,新修訂的《指導標準》在執法裝備的資金保障、配備模式、裝備應用和使用管理上有新的要求。
在資金保障上,《指導標準》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與財政等部門溝通,積極申請中央生態環境資金支持,充分保障執法裝備配備、正常維護使用和耗材增補經費。
在配備模式上,《指導標準》要求對于常用執法裝備可采取自行采購的方式配備,滿足執法基本需求。對于使用頻率低、操作專業性強、耗材使用量大的執法裝備,可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配備,避免造成執法裝備閑置浪費。各省(區、市)可根據實際建立全省執法裝備統一管理平臺,統籌調度全省執法裝備,進一步提升執法裝備使用效率。不斷強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多措并舉保障現場用車需求。
在裝備應用上,《指導標準》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對負責執法裝備日常維護人員、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確保執法裝備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確保執法人員熟練掌握并運用單組執法裝備類別中的六小項必|-備取證執法裝備及單人基本裝備、現場文書制作裝備類別中的六小項防護和辦案執法裝備,充分發揮執法裝備應有的效用。
在使用管理上,《指導標準》鼓勵各地建立健全本單位執法裝備管理制度,健全執法裝備管理臺賬,規范執法裝備領用程序,明確專人負責,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對執法裝備進行維護和校準,確保執法裝備保持最佳狀態,并按規定及時做好執法裝備的報廢、補充和更新工作。
《指導標準(2024年版)》的主要修改
新修訂的《指導標準》在更新新領域裝備、調整裝備分類和配備數量、明確技術參數上都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配新領域執法裝備。
標配裝備由28項調整為34項。將“便攜式土壤重金屬檢測儀"“移動源執法監測設備"“便攜式X、γ劑量率儀"“便攜式衛星電話"等由選配調至標配。
選配裝備由29項調整為40項。本次修訂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監管設備"和“碳排放執法檢查煤樣采集化驗相關設備"共2類8項新領域執法裝備納入選配裝備。
二是優化裝備配備類別。由4類調整為6類,將標配裝備由交通工具、個人移動執法設備、現場執法輔助設備、通訊與辦公設備、信息化設備五個類別優化為單人基本裝備、單組執法裝備、現場取證裝備、現場文書制作裝備、執法保障裝備、日常辦公裝備六個類別。其中,單人基本裝備借鑒公安部門單|-警“八大件"配備模式,以1人為配備單元;單組執法裝備、現場文書制作裝備以“組"為配備單元,執法人員熟練掌握上述裝備,可滿足主要執法需要。
三是優化裝備配備數量。調減縣級配備數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縣級成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可由市級統籌管理。因此,由原來的省、市、縣三級配備數量逐級遞增模式,調整成市級配備數量最多模式。對部分裝備省級和市級配備數量按照行業和職能進行優化,縣級配備數量根據需求確定。
四是新增裝備技術參數。細化裝備功能參數。對標配裝備基本功能參數、主要性能指標和參考使用年限進行規定,強化標準可操作性。明確裝備適用行業。對使用場景較為單一的裝備新增適用行業表述,如將PID、FID、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等適用行業明確為“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單位/個人)"。強調不重復配備功能類似的裝備。明確已配備集成化裝備、且功能覆蓋相關裝備的,無需重復配備。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2024年版)》的出臺與實施,將進一步提升我國生態環境執法能力,為推動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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